行政通知

凤城市农业农村局 凤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凤城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凤城市 点击次数:181 发布时间:2022-07-13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凤城市农业农村局 凤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凤城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发展服务站、财政所: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根据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丹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丹东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丹农发〔2021〕3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凤城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城市农业农村局           凤城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9日

 

 

 

 

 

 

 

 

凤城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根据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丹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丹东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规定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根据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省补贴范围”)11个大类、26个小类、84个品目(详见附件2),全部纳入我市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在我市办理补贴申请的机具,必须是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待省下发后另行通知。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1、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为全市21个乡镇区(街道)。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市补贴标准严格按省、市发布的各机具品目的各档次补贴额执行,补贴额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

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同时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度。政策实施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我市将立即申请冻结,及时开展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上报丹东市农业农村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资金分配和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采用因素法(包括补贴资金需求、上年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政策规定等情况)测算分配资金,资金分配原则上不突破我市提报的需求上限。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本市资金使用进度,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动态间平衡。

继续在全市开展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省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相关方案待省下发后实施。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四)补贴操作流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相关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照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凤城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制发实施方案。凤城市农业农村局、凤城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支持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自主向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受理部门(新东方大厦公共行政服务大厅)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事项。申请补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购机者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购机发票,发票中载明购机者姓名、住址、机具型号、生产厂家、机具编号、经销企业等内容;

3)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书;

4)购机者联系方式和“一卡通(账)号”或银行账号;

5)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需提供相应的行驶证;

6)按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办理由本人亲自办理;农业经营组织非法人办理申请时,需提供企业法人授权书或介绍信等材料。

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材料由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负责资料核验。

3.机具核验公示信息。

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申请补贴的农机具,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核验,其中需要牌证管理的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核验,机具核验以集中到镇政府、村部核验为主,入户核验为辅的原则进行;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要求进行现场核验的农户,要主动联系农机部门进行补核;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按照规定进行核验机具的农户,农机部门视为本人放弃农机补贴,其后果由农户本人承担。

对大型机具以及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补贴情形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购机者要重点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由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共同核验。

对核验不合格的农机具,农机化主管部门向申请者出具书面不予补贴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符合要求的购机者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疑义后及时将购机者信息转交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批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通报农机化部门。

4.限时受理审核。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照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农机化主管部门通知购机者。

5.兑付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原则上补贴申领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照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相关规定执行,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组成的凤城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农机化、财政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对补贴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进一步提高政策实施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各镇(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站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要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业农村局各相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本市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本方案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市域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1.凤城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名单

      2.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

类范围

 

 

 

 

 

 

 

附件1

 

凤城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和    凤城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关文毅  凤城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夏红艳  凤城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戴丽晶  凤城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玉鹏  凤城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员:都骅栋  凤城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产业发展室主任

            凤城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室主任

        王开生  凤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

        赵小琳  凤城市农业农村局审批法规室主任

        邹广有  凤城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室主任

 

 

 

 

 

 

 

 

 

 

附件2

 

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26小类84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联合整地机

1.2.6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

2.1.1穴播机

2.1.2小粒种子播种机

2.1.3根茎作物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2.1.5铺膜播种机

2.1.6精量播种机

2.1.7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3.2.2风送喷雾机

3.2.3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果树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3.1薯类收获机

4.3.2花生收获机

4.4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4.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4.2搂草机

4.4.3打(压)捆机

4.4.4圆草捆包膜机

4.4.5青饲料收获机

4.5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玉米脱粒机

5.1.2花生摘果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5.3种子加工机械

5.3.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果蔬加工机械

6.1.1水果分级机

6.2剥壳(去皮)机械

6.2.1花生脱壳机

6.2.2干坚果脱壳机

7.畜牧机械

7.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7.1.1铡草机

7.1.2青贮切碎机

7.1.3揉丝机

7.1.4压块机

7.1.5饲料(草)粉碎机

7.1.6饲料混合机

7.1.7颗粒饲料压制机

7.1.8饲料制备(搅拌)机

7.2饲养机械

7.2.1孵化机

7.2.2喂料机

7.2.3送料机

7.2.4清粪机

7.2.5粪污固液分离机

7.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7.3.1挤奶机

7.3.2剪羊毛机

7.3.3贮奶(冷藏)罐

8.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8.1废弃物处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8.1.3秸秆压块(粒、棒)机

8.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8.1.5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8.1.6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9.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9.1平地机械

9.1.1平地机

10.动力机械

10.1拖拉机

10.1.1轮式拖拉机

10.1.2手扶拖拉机

10.1.3履带式拖拉机

11.其他机械

11.1其他机械

11.1.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1.1.2大米色选机

11.1.3杂粮色选机

11.1.4秸秆膨化机

11.1.5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1.1.6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1.1.7有机肥加工设备

11.1.8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1.1.9果园轨道运输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