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通知

凤城市农业农村局 凤城市财政局 凤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凤城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凤城市 点击次数:138 发布时间:2022-07-13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凤城市农业农村局

文件

 

 

 

凤农〔2020〕189号

 

 

 

凤城市农业农村局 凤城市财政局 凤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凤城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

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为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进度,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根据《辽宁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辽农机2020〕144号)、《丹东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丹农发2020〕3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凤城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凤城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凤城市农业农村局     凤城市财政局

               

 凤城市商务局

                 2020年9月21日

 

 

 

 

 

 

 

 

 

 

 

  凤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印发

凤城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优化我市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按照《辽宁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辽农机2020〕144号)、《丹东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29号)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在我市全面实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进一步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持续优化我市农机支部结构,促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全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

三、 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我市农业机械报废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草)料粉碎机、铡草机。补贴的报废农业机械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或由农机监理机构出具已备案管理的档案资料。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丹东实施方案相关机械报废标准确定。

四、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补贴资金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列支。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按报废农机类别和机型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按上限2万元确定,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见附表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以丹东市金回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和凤城市江源农机有限公司为主,回收企业应承诺遵守农机报废更新的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如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机具身份信息或农机监理机构出具的已备案管理的档案资料等),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备案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现场采集报废农业机械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经签字盖章的《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表2,以下简称《确认表》),农业机械残值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合理确定。回收企业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报废拆解规定对回收的农机进行解体或销毁,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采集报废农机拆解前后对比照片或视频资料,建立包括农机名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原始资料在内的拆解台账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回收企业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局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农业农村局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凤城市行政大厅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窗口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细则、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加强补贴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县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加强政策宣传。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媒介,加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三)推行便民服务。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网上办理等便民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四)强化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严格审查机主提供的资料,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回收企业要依据当地废旧金属市场收购价,支付机主报废农机残值,不得随意压价,切实保障机主利益。

 

附件:1.辽宁省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一览表

2.辽宁省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3.凤城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4.农机回收单位认定及机具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办法

 

 

 

 

 

附表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中央财政资金最高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机型

类别

最高报废补贴额(元)

1

拖拉机

20马力以下

1000

20-50马力(含)

3500

50-80马力(含)

7000

80-100马力(含)

10000

100马力以上

12000

2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0.5-1kg/s(含)

3000

喂入量1-3kg/s(含)

5500

喂入量3-4kg/s(含)

7300

喂入量4kg/s以上

11000

3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3行,35马力(含)以上

7200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17500

4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2行

7200

3行

12500

4行及以上

20000

5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1-2行

3000

3-4行

5500

 

6

 

手扶式水稻插秧机

 

2行手扶步进式

500

4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简易型)

1000

4行手扶步进式

1300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

1700

7

 

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

1200

4行四轮乘坐式

5000

6-7行四轮乘坐式

8700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

11500

8

机动喷雾机

喷杆长度<12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300

 

12m≤喷杆长度<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600

喷杆长度≥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1800

功率<18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1200

18马力≤功率<5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离地间隙≥0.8m;药箱容积≥500L;喷杆长度≥10m

6600

 

50马力≤功率<10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离地间隙≥0.8m;药箱容积≥1000L;喷杆长度≥16m

7300

功率≥10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离地间隙≥0.8m;药箱容积≥1500L;喷杆长度≥18m

12000

9

机动脱粒机

生产率10-30t/h玉米脱粒机

800

生产率30t/h及以上玉米脱粒机

1100

生产率5-10t/h玉米脱粒机

300

10

饲料(草)粉碎机

400mm≤转子直径<550mm

200

转子直径≥550mm

300

11

铡草机

 

6t/h≤生产率<9t/h

400

9t/h≤生产率<15t/h

800

15t/hs生产率<20t/h

900

生产率≥20t/h

2500

 

 

附表2

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回收确认表编号:

机主姓名/

单位名称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机主地址


机主联系电话


机具型号


机具类别


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


底盘(车架)号


牌照号码


出厂日期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回收日期


已核对信息

已拆解(销毁

农机回收企业(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机主签字(按手印)

有牌证,已办理注销登记。

无牌证,已核销档案信息

农机监理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机主签字(按手印)

说明:1.此表一式四联:一联农机回收企业存查;二联农机监理机构存查;三联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四联机主留存。

 

附表3

凤城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长: 凤城市农业农村局副局     夏红艳

           凤城市财政局副局     栾贵利

           凤城市商务局副局     李玉权

  副组长: 凤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队)     王开生

           凤城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李玉鹏

凤城市财政局农财科科       

凤城市商务局内贸业务科科长     鄂晓迪

 员:凤城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发展室

凤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队)农机执法室

凤城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室

凤城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农机推广部

 

         

 

 

 

 

附表4

农机回收单位认定及机具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2020年凤城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农机回收单位认定及机具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办法。

一、成立机构:成立农机回收单位认定及机具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回收工作领导小组),回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夏红艳、凤城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栾贵利、凤城市商务局副局长李玉权;副组长:凤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队副队长)王开生、凤城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李玉鹏、凤城市财政局农财科科长陈赫、凤城市商务局内贸业务科科长鄂晓迪;成员:凤城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产业发展室、凤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队)农机执法室、凤城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室、凤城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农机推广部。王开生副队长具体负责组织农机回收单位认定,未到达报废年限的旧机具报废评估,监督机具回收拆解过程等工作。

二、认定办法:根据省市文件精神,采取政府网站公告农机报废回收事宜、农机回收企业申报,回收工作领导小组现场审核评定,农业农村局党组扩大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认定对象:农机回收单位从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业机械维修点、有资质的农机合作社(以下称农机回收企业)中认定。

四、资格条件:1、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拆解工作人员3人以上。3、有电焊、气焊、拖车、铲车或叉车等拆解设备。4、有固定营业场所、场地面积需1000平方米以上。

五、认定程序:1、农机回收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农机回收单位认定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拆解人员名单及劳动合同、拆解设备清单、营业场地平面示意图和房照等证明材料。2、回收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查看核实评定。3、回收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4、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党委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资格认定:我市辖区内至少确定一家农机回收单位。回收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查看评定,确定符合农机回收单位条件后,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党委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农机回收单位,讨论确定后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任何异议即取得农机回收单位资格。认定的农机回收单位到农业农村局领取《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即可从事农机回收报废业务。

七、机具回收:机主可自主选定报废回收单位,任何人不得授意或指定某个农机回收单位。机主将同意报废的机具交售农机回收单位,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机具信息。并对机主与旧机具进行合影存档。回收单位依据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相关手续接收机具,农机回收单位向机主出具《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旧机具交售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农机回收单位不得强制压价。

八、拆解监销:采取集中拆解销毁的办法。农机回收单位对回收的机具集中存放,达到一定数目或者经过一定期限,通知回收工作领导小组,回收工作领导小组需派出2名以上人员现场监督,先核实机具,后拆解销毁。对方向机、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必须进行破坏性处理。农机回收单位要对拆解中、拆解销毁后的机具拍照留档。监督人员在机具回收档案上签字确认。

九、建档留存:农机回收单位对回收的机具建立档案,一机一档。内容包括机主身份证复印件、机具证明或者行驶证复印件、报废农机的注销登记表复印件,机具拆解前的机主与旧机具合影、机具拆解中、拆解后的影像资料等。

十、加强管理:回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确保政策公开公正。要对回收拆解销毁的机具进行公示。农机回收单位要按规定回收、拆解、销毁旧机,一旦发现回收单位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的,将取消其办理《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同时取消农机回收单位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